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 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19 号)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府办发〔2022〕2号)有关部署。积极推进建立全县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增强监管合力、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 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要求,着力构建多部门联动、全方位覆盖、多举措并用、全过程扫描,职责清晰、协调一致、系统完备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督相结合。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属地政府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主导作用,发挥行业自律和部门监督作用,推动形成属地政府依法管理,行业充分自律,部门综合监管新格局。
2.坚持日常自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压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主体责任,通过经常性自查,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构建自查、抽查、调查、核查“四位一体”监管新模式。
3.坚持综合监管和扶持发展相结合。一手抓监督管理、一手抓扶持发展,两手并重,相互促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
(三)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要求,着力构建多部门联动、全方位覆盖、多举措并用、全过程扫描,职责清晰、协调一致、系统完备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到2022年3月底前,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到2022年3月底,全县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基本建立,综合监管全面展开。到2025年年底,全县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成熟定型,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基本形成。
二、监管内容及责任主体
(一)主要事项监管
1.消防设施监管。建筑总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建筑总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但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但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养老机构需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筑总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并且投资额不超过50万元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由公安机关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范围。(公安局、住建局、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消防安全责任监管。依法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规范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养老机构消防监督抽查。会同相关部门推动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民政局、消防大队、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3.食品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养老服务机构食堂“明厨亮灶”,逐步实现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4.特种设备监管。加强对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市场监管局负责)
5.医养结合监管。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资质的审查;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卫健局负责)
6.生态环境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从业人员监管
1.医疗资质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检查;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管。(卫健局负责)
2.消防救援资质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检查。(消防大队负责)
3.护理资质监管。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权益保障监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涉老资金监管
1.服务收费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和不正当竞争经营行为的监管。(市场监管局负责)
2.专项资金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使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管;加强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管。(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3.医保资金监管。加强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医保局负责)
4.金融服务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的监管;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公安局、民政局、银保监组、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服务秩序监管
1.养老服务消费监管。加强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整治工作;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养老服务用地监管。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自然资源局负责)
3.非法养老服务监管。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和《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吉政协调办〔2020〕75号)有关规定查处;民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的机构。(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编办、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4.部门协调监管。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或者在接到投诉、举报线索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 监管”平台、书面抄告等渠道移送有管辖权部门。(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监管措施和奖惩手段
(五)实施备案核查监管
1.落实现场核查措施。强化养老机构备案现场核查,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负责)
2.落实综合监管措施。对建筑、消防安全、食品、环保、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重点事项未达到承诺要求情节较重的,依法暂停其开展服务;对无法核实承诺情况的,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向同级民政部门反馈处理意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备案管理措施。对登记后开展服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督促其尽快备案。(民政局、各乡镇(街道)负责)
(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建立检查事项清单。检查事项分为重点事项和一般事项。重点事项主要包括建筑、消防安全、食品、环保、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内容;一般事项主要包括登记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标准化等内容。民政部门应根据省级和市级检查事项清单,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本级检查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各相关部门应依据本部门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开展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库。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信息推送至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动态更新确保准确;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建立住房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应急管理、人员管理、运营管理、服务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按要求纳入名录库统一管理统筹交叉使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统筹安排检查方式。应优先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无法通过联合检查完成的事项,由相关部门自行检查,要切实减轻养老机构负担;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制定联合检查年度计划,明确抽取比例和频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对养老机构年度检查不少于2次,并纳入本级政府“双随机、一公开”总盘子统筹实施。需要检查对象提供的证照,财务等相关资料,要一次性告知,提前做好准备。检查结果要按相关规定,在相关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民政厅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相关部门网站等)或其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依法依规处置有关问题。养老服务机构对照各部门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做好全面整改工作,相关部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检查验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安全、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处理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当地政府要挂牌督办。相关部门要将整改进度及结果及时通报民政部门,形成工作闭环。(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信用体系监管
1.实行养老服务信用承诺制。办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时,要指导申请人如实作出书面承诺,并依托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在信用网站注册资质证明、运营服务、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信用记录。要建立并完善信用信息采集目录,有关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要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逐个建立信用档案。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吉林辽源)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将省统筹开展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定期推送给相关单位。(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政数局、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失信惩戒措施。依据失信记录,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屡犯不改、无证无照经营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相关部门要制定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工程招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费优惠等方面给予行政性惩戒,并对相关人员限制乘坐飞机、高铁,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直至永远逐出市场。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将不配合、不接受监督检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不按规定时限备案,经营服务异常、投诉举报多、有失信行为、不良记录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要增加抽查频次,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民政局、 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守信激励机制。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 激励“红名单”制度,将行业信用高、服务质量优、群众反响好、社会效益强、运营风险低的养老服务机构列入联合激励“红名单”。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联合激励办法,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活动中享受信用加分等激励政策;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信贷优惠和便利;可优先纳入相关工作试点范围。(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信息技术监管
1.建立基本数据集。要及时采集相关数据信息,建立养老服务基本数据集。(公安局、民政局、卫健局、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基本数据共享。要实现老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要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数据集,并推进基本数据共享,实行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同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修复机制。(民政局、人社局、政数局、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互联网监管。依托吉林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预警体系,打造综合监管“一张网”通过互助联网数据监管和处置,发现和解决质量安全等问题。(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政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行业和社会监管
1.引导行业组织参与监管。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承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有关事项。相关部门可委托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财务审计、联合检查、服务质量评定等工作,评估、审计、检查、评定结果作为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和奖惩的依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养老服务事项公开。养老服务机构要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公开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建立“民政牵头、归口负责”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研判能力,对养老服务机构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研判,积极引导、有效化解,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监督养老服务行为的良好氛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步骤
(一)制度建设阶段(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
构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加快推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整合监管力量,加强政策培训,积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察,大力推进综合监管队伍、能力、信息化等建设。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至2025年底)
各相关部门结合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制度运行实际,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提升全县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水平。
五、强化监管保障
坚持党对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属地政府对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部署,切实保障综合监管责任的落实。
(一)加强综合监管检查督查
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政府督查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督查机制。定期对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责任情况和分管负责同志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二)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
整合充实监管执法力量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设备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打造公正廉洁、执法有效、敢于担当的综合监管执法队伍。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对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的认识。通过网站、公众号和新闻媒体等形式对本地,本部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和职责进行宣传和政策解答,及时回应养老服务监管对象和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来源: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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