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与安全,拓展农业功能,推动农业产业提质增效,全面激发农业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的主动性,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障
(一)稳定粮食生产
1.完善规模种植补贴。对全年种植稻麦(复种)、油菜、一季旱粮、“三园”地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50亩(含)以上的规模主体,给与每亩160元的补贴;对种植早稻的按早稻面积再给予每亩50元的补贴。对同一主体在同一乡镇范围内相对集中种植油菜面积30亩(含)以上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50元的补贴。
2.推进生态种植。对按要求实施化学农药定额制施用的主体,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对购买施用本地农业部门和供销部门发布的主推(主售)配方肥的,给予500元/吨的补助;对应用商品有机肥培肥地力的,给予200元/吨的补助;对新建成高标准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的,给予50万元/个的奖励。
(二)强化畜禽保供
3.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对建成省级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的主体,给予每家2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防疫设施改造提升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给予每个35万元的补助。
4.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对成功创建省级美丽牧场的主体,给予每家8万元的奖励。
二、深入实施农业“双强”行动
(一)机械强农
5.推进耕种收机械化。对种植早稻后进行机插连作晚稻面积50亩(含)以上的规模种粮大户,给予每亩50元的补贴;对飞防服务面积超过1000亩(含)次的主体,给予每亩2.5元的作业奖励;对新建秸秆统一收储运示范点的主体,给予每个2万元的奖励;对新建成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上的叠盘暗出苗育供秧中心,给予每个3万元的奖励。
6.发展社会化服务。对供应叠盘暗出苗的服务主体,按一季500亩、1000亩、2000亩、5000亩(含)以上服务面积,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6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对50亩以下农户开展集中育供秧、机插或机直播等的服务主体,按一季200亩、500亩和1000亩(含)以上服务面积,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和8万元的奖励;对5亩以下散户开展统一代管代收,服务面积在500亩(含)以上的服务主体,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全程开展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的主体,按一季0.5万亩、1万亩和2万亩及以上服务面积,分别给予6万元、12万元和25万元的奖励;对开展秸秆打捆离田服务的,按一季200亩、500亩、800亩(含)以上面积,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和9万元的奖励。
7.争先创优。对成功创建省级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农机创新试验基地的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列入省数字农业工厂(数字渔场)的,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
8.提升数字化水平。对开展数字农田、数字化牧场、数字茶园、数字渔场、数字果园、数字车间等数字化项目建设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50%的补助。
9.拓展农业全链条。对新购置农产品精深加工设施设备,建设果蔬、水产品、肉类等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的主体,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0%的补助。
(二)科技强农
10.强化科技合作。对新获评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业龙头,给予每个20万元的奖励;对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与省级及以上科研单位合作,开展粮油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的,给予每个2万元的奖励;对举办省级(含以上)、绍兴市级现场会的,分别给予每次承办主体5万元、2万元的奖励。
11.鼓励模式创新。对创新种植(养殖)模式的示范性基地,给予每个5万元的奖励;对应用“水稻 ”新型种养模式,连片种养规模在100亩、200亩、500亩(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培育地方特色优势产业
(一)茶叶产业
12.支持茶生产环节。对通过验收的茶叶良种试验示范基地进行一定的奖励。对新发展及改种面积在30亩及以上的规模茶园给予0.2万元/亩的种植补助。对总投资在1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施设备技改的,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对茶园实施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面积在2000亩次以上的给予服务组织10元/亩次的补助,对开展茶园台刈改造,服务面积在500亩以上的给予200元/亩的补助。
13.支持茶销售环节。对新建“西施石笕”茶叶公用品牌旗舰店、形象店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对使用“西施石笕”统一包装的,给予包装费50%的补助;对使用“西施石笕”茶叶公用品牌的省、绍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给予3%贷款贴息。对展示展销活动的展位费按实进行补助,省内、外每次分别补助0.5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茶博会(农博会)茶叶(茶产品)金奖产品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自营出口茶叶(茶产品)1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3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5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
(二)林产业发展
14.建设林业木本油料基地。按照《浙江省主要经济林树种生态高效栽培技术手册》标准,在宜林地上新种植的油茶集中连片50亩以上(含),且当年度成活率在85%以上的,按不超过1500元/亩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5.建设“千村万元”林下经济示范村。对建设集中连片林下经济300亩以上(含),并按要求通过《全省“千村万元”林下经济增收帮扶工程核查验收》的单位,按种植面积给予1000元/亩的补助,单个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持续培育农业经营主体
(一)农业主体
16.鼓励做大做强。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省和诸暨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信用好、还贷能力强的农业企业,给予3%的贷款贴息。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生态农场的,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绍兴、诸暨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每家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水产健康示范场,给予每家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被新认定为三星(国家)级、二星(省级)、一星(绍兴)农民合作社的,分别给予每家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新培育的“肥药两制”生产主体每家奖励0.2万元。
17.鼓励创业创新。对列入全国农村创业园区(基地)目录或评为全国农村创业创新优秀带头人的,给予每个5万元的奖励。对符合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要求的,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补助。
(二)创牌达标
18.支持品牌建设。对新认定为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给予每个10万元的奖励。对新登记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给予每个10万元的奖励。对创造百亩方省农业之最记录的,给予每个5万元的奖励;对单产创造省农业之最记录的,给予每个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名牌农产品、知名农产品品牌的稻米品牌,给予每个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好稻米金奖的种植主体,给予每个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好稻米优质奖,或绍兴市级好稻米的种植主体,给予每个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稻米、茶叶生产主体,给予每个5万元的奖励;对复审通过的,给予每个2万元的奖励。
19.完善生产标准化。对完成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诸暨市级)农业标准制(修)订的,分别给予每个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完成茶叶相关团体标准制订的奖励3万元。对新认证为绿色食品的,给予每个4万元的奖励;对完成绿色食品续展的,给予每个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证为无公害农产品的,给予每个2万元的奖励;对完成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的,给予每个0.5万元的奖励;对新建食用农产品二维码合格证,给予每个0.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绍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点的主体,给予每个0.5万元的奖励;对在“诸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当年使用量在前10位的,给予每个0.5万元的奖励。
20.拓展农产品营销渠道。对市级以上农口部门统一组织的农pg电子模拟器网站入口的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展位费由政府承担外,企业参加省内展销活动的每家参展企业给予给予0.2万元补助,参加省外展销活动的每家参展企业给予0.4万元补助。
五、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
21.中央和省级品种全覆盖。列入中央和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目录的,对符合条件的种养殖户,实现应保尽保。
22.扩大主粮作物保险覆盖面。扩大全市水稻、小麦等主粮作物参保率,水稻财政补贴保费46.67元/亩,农户自负3.33元/亩;小麦财政补贴保费21元/亩,农户自负1.5元/亩。种植小农户按照镇、村统一组织,清册到户的方式统一参保。
23.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额补充保险。对水稻种植面积在5亩以上的种植户,在中央水稻种植保险1000元/亩保额的基础上,早稻补充保额200元/亩,单季稻、晚稻补充保额200元/亩、300元/亩、400元/亩三档,基础费率5%,财政补贴保费98%,农户自负2%。种植小农户按照镇、村统一组织,清册到户的方式统一参保。
24.试点开展地方特色保险。开展政策性高粱保险试点,对诸暨市范围内种植高粱3亩以上的参保种植户,财政补贴保费90%,农户自负10%。开展政策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险试点,全市范围内经业主自主申请,综合评定后确定25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综合险试点,财政补贴保费90%,经营主体自负10%,但单个经营主体保费补贴不超过2万元。
六、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类农业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镇乡(街道)等基层组织。
(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兑现;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四)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继续按诸政办发〔2016〕111号文件执行。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按省相关政策执行。
(五)原相关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政策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六)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来源:中共诸暨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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