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麻城市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pg麻将胡了模拟器

2022-07-13 11:00:53 健康地产规划

为落实《黄冈市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黄政办发〔2019〕29号),推进麻城市大健康产业发展,市发改局通过前期调研、多次修改、征求市直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完成了《麻城市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麻城市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在政府门户网站(www.macheng.gov.cn)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年4月30日—5月6日

通讯地址:麻城市发展和改革局社会发展股

邮 编:438300

电 话:15071697188

电子邮箱:fgj2951430 @163.com

全文如下:麻城市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

麻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4月29日

麻城市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9〕29号)的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推动麻城市大健康产业发展,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充分享受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民政)登记,并从事药食材种植(收贮、加工、销售)、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医药制造、医疗专业设备制造、医药流通、健康服务等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服务的市场经营主体(含种植大户)和机构。

第二章 奖励政策和标准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重点对现代中医药制造及研发类项目进行扶持,壮大实体经济,推进大健康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重点对道地中药材种植、重点食材、收贮、销售进行扶持,强化产业发展基础,形成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三)重点对医药健康相关产业的科研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新成果、新产品落地,促进产业升级,为我市产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中药材产业

1.对新建中药材标准化育苗基地面积达50亩以上,带动周边群众致富,苗种销售率达到80%以上的,每亩按500元标准奖补种植主体;对承担国家部委(局)下达我市中药材种子菌苗基地建设任务的单位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建设补助。(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

2.对新建中药材连片种植达到100亩以上的,一次性每亩补贴100元;对每年连片流转土地新种植(菊花、蕲艾、苍术、茯苓等中药材)在500亩以上的标准化基地,一次性每亩按200元标准奖补种植主体。(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

3.对收购产于我市的中药材达100万元以上的收购企业,凭种植户自产证明,经所在地乡镇、办、区认定,按发票额的1%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

4.购置中药材种植、采收、烘制等专业机械设备(不含牵引动力部分),符合技术改造支持条件的,比照《麻城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麻财企发〔2019〕63号)执行。(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

5.对中药材企业和市场主体(连片中药材种植达到100亩以上的)新建烤房、低温冻库、通风库,按农产品初加工标准给予以奖代补,1吨电烤房、20吨冻库、50吨冻库、100吨通风库每座补贴参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

6.对当年进规入库的中药材生产和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的,或当年进规入库的电商、零售企业年销售中药材产品达到500万元的,奖补政策按照《麻城市加快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工作方案》(麻服务〔2020〕2号)文件执行;企业年出口创汇首次达到50万美元的,按照《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困境促进发展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2〕17号)文件执行;统计规模以上大健康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长幅度达到30%及以上的,再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

7.中药材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加工企业申报并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按照《麻城市争创城市品牌和企业品牌工作实施方案》(麻政办〔2016〕4号)执行。(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

(二)推进医药制造现代化

8.在中药材种植、收购贮存、炮制规范、生产加工、产品质量、服务流通、检测方法等方面,单独起草(或作为牵头单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级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每项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在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的质量标准,单独起草(或作为牵头单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级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每项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

9.鼓励本地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新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品种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

10.取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证书的企业,根据获批品种的市场前景等情况,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50万元。本市区域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本市企业生产且将销售结算注册在我市的,按药品注册类别,给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

11.对产品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欧洲药品管理局(ema)、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aalac)、美国人体研究保护项目认证协会(aahrpp)、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jci)、德国医疗透明管理制度与标准委员会(ktq)等国际权威机构认证,且属首次通过相关认证的企业和机构一次性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

12.鼓励企事业单位牵头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国家、省级、市级新认定授牌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0万元、2.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

13.支持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且年服务本地大健康企业20家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

14.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对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费用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

15.大力推进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对利用本地中药材资源,取得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试点并在我市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

16.国内医药行业龙头企业、驰名商标入驻我市投资建设大健康生产加工项目,按土地出让成交价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按照《麻城市地标优品加工产业园招引入驻企业优惠办法》(麻政发〔2020〕3号)执行。(牵头单位:市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

17.将药品生产批件的生产地址变更到麻城的医药类企业,该药品年度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给予30万元奖励;该药品年度销售额1000万元(含)到2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该药品年度销售额300万元(含)到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

18.对在本市设立的市场潜力巨大、具备一定产业规模的医养结合示范单位(园区),以及获批认定的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企业、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等项目,按照每个床位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卫健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

19.对大健康产业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先建后验。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相关部门集中预审通过后发放《施工通知单》,项目业主即可依法依规开展项目设计和施工,在施工的同时,补办相关审批程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

(三)金融财税政策支持

20.支持企业挂牌上市,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股权、债权融资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大健康类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按《麻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麻政发〔2014〕9号)执行奖励。(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

21.落实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养老、医疗等增值税免税政策,落实高新技术、农产品初级加工等所得税优惠政策。优化服务,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大健康出口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区人民政府)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经济效益良好;

4.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记录良好;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申请麻城市大健康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麻城市大健康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等);

3.备案证;

4.荣获奖项的企业或项目还需提供获奖证书或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查验后将退还,复印件由市大健康办存档。

第六条 大健康产业发展奖励资金每年办理一次,每年第三季度集中申报,第四季度集中兑现。由市大健康办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退还并作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经市大健康办初审后,将由市发改局、科技和经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商务局、菊花办、统计局、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民政局、税务局等职能部门按照行业职能管理范畴,对申请企业或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会审。

第八条 经多部门联合会审通过的申报对象,报市大健康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由大健康办提交市政府审批,其中各专项资金中已列支部分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程序向财政局申请拨付,新增公共预算列支部分由大健康办按程序向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对象帐户。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审批下达后,由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大健康办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麻城市大健康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已有专项资金的(如菊花产业奖补等)在已有专项资金中列支,已有管理办法的按原有办法渠道列支,新增部分由大健康办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奖励资金的或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同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 以上奖励在享受部门补贴政策的同时,不重复享受其他补贴。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麻城市大健康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黄冈市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黄政办发〔2019〕29号)相同。

来源:麻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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